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作者: 时间:2017-11-06 点击数:

为加强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全民防火、灭火、自我保护能力,根据现阶段我国火灾特点,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办公厅、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等6部门制定了《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要求在全社会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普及活动。

第一条: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第二条: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第三条: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条: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第六条: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第七条: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室内装修装饰不应采用易燃材料。

第十条: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第十一条: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十三条: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不躺在床上或沙发等易燃物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第十七条: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第十八条: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第十九条: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第二十条: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等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Copyright©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许昌学院离退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