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工作处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许昌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校党〔2018〕33 号文件精神,结合离退休工作处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离退休工作处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在职职工与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实施意见和方案的制定;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与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统战、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三)离退休处发展规划及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的制订;
(四)离退休处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单项工作方案的审定;
(五)离退休处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六)离退休处内设机构、岗位设置方案和干部职数的审定;
(七)涉及关系落实离退休老同志“两项待遇”、评先奖励等的重要事项;
(八)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制定、预算执行情况;
(九)重大合同的审定;
(十)突发事件的处置;
(十一)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处内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二)校级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人选的推荐;
(三)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本处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大宗物资和报刊杂志征订、服务采购项目;
(二)其它重要事项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处级领导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处财务预算、单项支出数额较大超过5000元以上的临时性项目;
(二)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
(三)其它需要处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深入细致地
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
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处班子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处长报告。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党员干部职工、离退休老同志监督“三重一
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 班子对党员干部职工、离退休老同志监督“三重一
大”事项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处班子年度工作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党务政务公开相关规定,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还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报学校党政办和校纪委备案。
离退休工作处议事规则
根据学校党委有关文件规定,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现根据离退休处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离退休工作处会议(包括处事务会议、工作例会、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类别及其议事范围
(一)处事务会议。
第一、参会人员和会议时间安排。
处事务会议由处长、副处长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月初,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处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议事范围。
1、研究部门在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工作计划、有关决定的具体实施意见、方案,以及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的解决方法。
2、研究部门经费的预算、管理和使用方案,大额经费的使用。
3、研究部门职工的考察、考核、管理及评先推荐、建议等。
4、研究与部署上级下达的临时任务和部门重大应急事件的应急措施。
5、研究涉及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行政方面的重大事务。譬如集体外出考察、学习和多数离退休教职工参加的运动会等项目。
6、研究涉及离退休职工福利待遇等方面需要与兄弟部门协调的重大事情。
7、研究落实学校行政下达的其他有关重要工作。
8、研究处长(副处长)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临时性行政工作。
(二)工作例会。
第一、参会人员和会议时间安排。
工作例会由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处长或副处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和贯彻上级组织或学校有关文件、会议精神。
2、总结上周工作,安排部署本周工作。
3、开展业务学习。
4、通报学校或本部门重大事项,安排临时重要工作。
5、开展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工作总结。
(三)年度总结考核会议。
第一、参会人员和时间安排。
年度总结考核会议由全体在职人员参加,具体时间按学校统一安排执行。会议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会议内容。
1、学习传达学校考核文件。
2、全体在职人员述职。
3、对全体在职人员进行民意测评。
4、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意见。
第三、党员年度总结考核会议由全体在职党员参加,由书记召集和主持,并按此规则进行。
二、议事纪律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与会人员充分酝酿讨论后形成。
(二)建立会议记录簿,认真记录,妥善保管。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各与会人员的意见要如实记录,以便党内监督和备查。
(三)要严守纪律,除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通报或公布外,会议内容不得向外泄露。
(四)有关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离退休工作处经济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经济活动运行,防止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离退休工作处的各种物资采购、租用车辆、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等需要公款支出的活动。
第三条 成立经济活动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处长、副处长、综合科科长和相关科室负责人构成。
第四条 经济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离退休工作处大额资金(1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支出时的项目议定和报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的招标事宜。
第五条 小额资金(1万元以内)支出的物资采购由综合科和相关科室组成两人以上临时采购小组共同完成。一般程序是先行市场考察,并及时向处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第六条 大额资金支出程序按照《许昌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离退休工作处小额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离退休工作处的小额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是指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采购活动,1万元以上采购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 离退休工作处小额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坚持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综合科是小额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小额采购的事务性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接受会议通过的采购方案或者采购计划;
(二)按规定程序完成小额采购。
第三章 小额采购审批程序
第六条 离退休工作处范围内的小额采购审批程序:
1、使用部门制定采购申请或者计划,报处长审批;
2、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评议通过;
3、采购小组按程序完成小额采购。
第七条 看望住院老干部等所急需的小额采购审批程序:参与探望或者慰问人员到指定商店直接采购慰问品
第四章 小额采购程序
第八条 小额采购工作综合科具体负责。根据小额采购审批结果,完成小额采购工作。
第九条 小额采购工作需要其他科室和人员参与的,由综合科邀请其参与。
第十条 属于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采购类小额采购项目,由综合科按照《许昌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验收管理与报账支付
第十一条 验收工作由使用科室负责,有关科室协助做好相应的工作。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综合科按规定办理报账、支付等各项手续。
第六章 工作要求与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参与小额采购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和配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得拖延和不作为。
第十四条 参与小额采购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离退休工作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供应商的钱、物和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供应商或他人以供应商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等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